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建议

作者:魏红龙
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04): 71-75.
DOI:10.13971/j.cnki.cn23-1435/c.2016.04.021

摘要

盗赃物的处理在法律上有双重属性,一为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的对象及证据使用,二为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生流转所有权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认为盗赃物毕竟是通过违法犯罪获得,严重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为了维护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避免该制度成为销赃买赃的合法理由,盗赃物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再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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