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信息检索功能极大地提高了当今的民事、商事行为的效率。同时因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的交互模式,提供互联网服务方一定程度地处于法律规制的"真空"当中。在"大众搬场诉百度侵犯商标权"一案,1案情的焦点主要有三:百度"竞价排名"业务应当如何定性、百度对第三方链接内容合法性是否承担审查义务与百度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将就"大众搬场诉百度案"讨论互联网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者,即搜索引擎应当承担的审查义务及其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