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依然呈现高发态势。关键在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定位,即使认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一种民事权利,依然存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时至今日,仍无定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一种人格权,权利内容包括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元保护模式将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进行分别保护,与我国现有民事权利保护模式不符,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亦难以契合二元保护模式,故可采用一元保护模式,兼顾个人信息承载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同时,应用"比例原则"约束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构建敏感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特别机制,建构以"理性人标准"主导"场景理论"适用规则,力求摆脱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快速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