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诉讼契约有所不同,审理契约之主体范围突破了双方当事人的限制,涵盖了法院。于审理构造而言,审理契约最为重要的就是两造与法官所达成的关于审理计划和争点决定的合意。就诉讼契约的成立与撤回要件、形式、内容及效果等也因种类不同而各异。在协动主义的审理模式下,认可审理契约不仅有助于实现口头辩论的集中化,而且有助于提高审理的计划性,促进审理的高效运营。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