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存在诉讼外和解不受国家法规范、适用范围过广、倚重于民间力量主持调解、公安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以及对加害人的处理受制于民间力量等问题,未来立法应当允许民族地区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变通适用,扩大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应处理好民间力量和公安司法机关在和解中的地位,以及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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