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中国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为背景,借鉴西方多个大股东的相关理论,运用多案例研究方法,通过选取两组五家具有多个大股东结构的上市公司(第一组:西藏药业和锦州港;第二组:ST景谷、天科股份和中百集团)进行案例内纵向研究、组内跨案例对比和组间跨案例对比研究,探讨第二大股东进行制衡的路径。研究发现:第二大股东主要采取引入关系股东、争取董事会席位的制衡路径;无论第二大股东采取何种制衡路径,第二大股东自身会获得一定好处,但并不能保证公司整体效率;国有企业的民营参股股东进行制衡总体上没有违反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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