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已成为我国立法中的常态。当公众提出意见后,总是希望得到立法机关的关注和回应,但是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反馈不够重视、反馈程度较低,导致公众参与热情降低。本文通过明确行政立法机关具有"反馈义务",采用"公开反馈"和"说明理由"制度,这三方面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意见反馈制度,以期强化行政立法机关对回应的重视,提高对意见的反馈程度,以此来提升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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