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立法较为粗疏,直接进行适用存在难点,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与申请人的证据标准等适用条件的判定难以把握。因此本文建议,借鉴禁令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英美法系的做法,以金钱能否赔偿、案件的类型以及背景来认定损害难以弥补的范围,以盖然性为标准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判断,再增加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的衡量完善禁令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