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出了用水文统计法确定的“水资源总量”难以将西北干旱地区与我国东部地区水资源作出合理的比较分析。只有考虑了土壤水这一重要水资源分量才能予以改进,因为两地的土壤水在水文统计中有不同的含义。在干旱地区,土壤水主要来自灌溉水,即“水资源总量”的一部分;而在华北等地,它主要来自降水,未能统计在“水资源总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