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领域,诚信是法定解除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基于诚信,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诚信对法定解除制度本身亦具有修正作用。对价平衡是法定解除的直接依据和次级原则。只有在对价失衡情形下,保险人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一种权利,同时又是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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