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也是影响人民生活的难题,而水污染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民法正式将绿色发展原则纳为基本原则之一,提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源于江苏无锡的"河长制"在全国的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此文以南京市的河长制为研究对象,分析民法总则视野下,南京市河长制对水污染防治产生的作用分析,从考核与问责困难、治理统筹性弱、政府资源有限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河长制",推动水污染防治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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