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