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员是航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工作的高风险性,用工期间易发人身损害事故。对船员与自然人船东间的人损责任纠纷进行司法考察,并提出以下观点:船员与自然人船东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应定性为雇佣关系而非个人劳务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在船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能减轻船东的赔偿责任,挂靠经营下企业船东应与自然人船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