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程序法的角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享有审判管辖权,江北区公安局通过合并管辖对李庄案亦享有了侦查管辖权。但考虑到李庄案特殊的背景,不排除江北区公检法机关为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人为确定漏罪立案时间以及恶意进行合并管辖的可能。非法证据的调查应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先行进行,公诉人对非法证据调查时间的理解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由立法缺陷造成的。检方撤诉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关于撤诉理由的规定。为防止检方随意撤诉,法院在对撤诉理由审查时应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同时应明确撤诉即无罪的法律后果,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应提高为"有新的重要证据",撤诉后无需再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