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承包地原则上不得调整是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为抑制农地频繁调整而确立的法律规则,但此规则会损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无法公平享有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土地流转,抑或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有法律制度安排均无法解决这一困境,基于此,农地不得调整的法律安排亟待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