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历史维度上,中西方在道德与法律关系上经历了不同模式,中国表现出德法合于礼、以德为主、强德弱法,而西方则体现为德法分设、以法为主、强法弱德。在逻辑维度上,道德与法律同时存在,但作用于人的行为方式却有明显界分,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道德构成了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法律是实现道德之治的必由之途。在规范维度上,道德和法律交替至上,在立法阶段道德为上,法律服从于道德。在执法和司法阶段法律为上,法律成为首要的判断标准,道德仅是法律的辅助。在立法、执法及司法之后阶段,道德取得最终的评价地位。道德与法律是可以互相协调的,通过制度建设使二者达到平衡与和谐,在道德涵养法律的同时,以法律促进道德的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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