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法进行修订,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条件下自主发行债务的权力。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债务中最大的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绝大多数层级较低,多集中在县级平台,需要经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并不能解决目前融资平台债务宏微观风险。文中从微观层面风险管理角度以及宏观经济运行角度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进行分析。建议抓紧完成融资平台存量债务的分类,建立相应的化解机制;提升融资平台盈利能力,创新融资平台管理模式,推进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切实防范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