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完备、协调的环境刑法体系,充分发挥刑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应有作用,需要树立科学的调控理念,并进而划定适当的调控范围,确定合理的调控标准。树立科学的调控理念,应适当兼顾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种理念,确立"全面保护,重点治理"的调控理念。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环境刑法的调控领域,妥当界定具体个罪的规制范围。就环境犯罪的前置标准而言,环境刑法虽应注意与环境行政法的充分衔接,但也要坚持相对的行政从属性。就环境犯罪的后置标准而言,虽不可一味降低犯罪成立标准,但适当调整一些罪名的入罪门槛确有必要。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