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治理是一种依规则的治理,作为治理依据的规范应该是多元的。社团规章承载着社会权力的运行与实施,社会权力奠定了社团规章的效力基础,并使社团规章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公法倾向。社团成员基于共识和信任而产生的对内在"承认规则"的自愿认同,则是社团规章效力得以彰显的内在根据。社团规章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力、制裁和实施的说服力、多元利益的实现力以及内部秩序的型构力等多方面的自治力和组织力,在国家法律缺漏的地方发挥着它的社会规范作用。社团规章的实施主要不是依赖国家强制力,为确保社团规章自主性和有效性的实施,有必要建立起社团规章的声誉惩戒、关系依赖、责任共担以及法治调控等多方面的效力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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