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消费税的征收选择在应税消费品的产制环节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为避免同一消费品重复征收消费税的问题,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税原材料进行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时,可以扣除其在购进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同时规定,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税原材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在转换为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额时,一律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换算。这些规定为企业选择已税消费税原材料的供应商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本文在比较和分析企业选择不同的已税消费税原材料供应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带来的所得税前利润和流转税税负的基础上,为企业如何选择不同已税消费税原材料供应商的抉择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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