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与判决】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城管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国土房管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国土房管局")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琶洲村仁瑞大街左二十五巷2号第一、二层房屋所处的土地已被核准由建设用地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征用,广州国土房管局作出穗海国房法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