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厘定,是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基础所在。传统消费者概念以"生活消费"为限定的做法在保险领域不具有可行性,应当予以摒弃。因保险业自身特性,法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亦处于弱势地位,应充分贯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观和公平观,将符合条件的法人纳入到保险消费者范围内予以保护。确定保险消费者的具体内涵,不应过于纠结对传统消费者概念的继承,而应注重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立的逻辑原点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