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证据法定形式只有八种,诉讼中证据只能以这八种法定形式存在,不能再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本文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归纳为三个疑问,从三个疑问入手来分析现行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缺陷,总结出现行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三个深层次问题:一是证据法定形式呈现封闭性,很多证据无法归入八种限定的法定形式;二是法定证据定义阙如,各证据法定形式内涵外延不确定;三是证据法定形式划分标准混乱,各证据法定形式相互交叉,叠床架屋。这种不合理的立法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据法定形式形同虚设。因此,对现行证据法定形式进行重新审视,着力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