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传统的管理型治理,网络空间更趋于合作型的多元治理。个人信息蕴含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法律是最低要求和权威保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形成以公法手段为主导的统一立法,尊重市场的多元选择,不可忽视个体承诺、行业自律等社群规范的内生激励,结合动态的技术发展,运用认证、标记、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实现全方位、全周期的设计,以此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交互架构,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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