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已法律化为可视的制度实在,然而其具体实施,仍面临一些问题: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尚不明确,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能力不足,案外人参与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行为保全制度缺少具体规则。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主体应当包括具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环保组织需多途径提高自身的诉讼能力。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是介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权利和秩序,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有权参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且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等,行为保全应当有特别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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