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被告方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阶段往往从诉讼策略考虑,普遍选择在该阶段放弃答辩,无法实现争议焦点整理、围绕争议举证等任务,致使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阶段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此现象由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答辩性质定位及相关规定虚设造就。应正确认识审前答辩性质并作出相关规定,发挥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