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内学界有关废除死刑的主要论述可以归纳为"文明抵触说"、"人权抵触说"和"宪法抵触说"。这些学说对废除死刑提出了有益的论证,但却难以形成有说服力的主张。从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及国家职能出发,应当认为,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宪法以及主流政治学说所确定的国家性质和职能理论的。从现时社会发展水平看,死刑的存在不符合我国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关死刑废除的"国家性质及职能抵触说"的提出,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有利于明确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