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立法的理论基础应建立在法经济学的效益最大化原则之上,并由此推导出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确立"惩罚为主、补偿为辅"的功能定位。依此检视最新版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可以发现其惩罚性赔偿条款尚且存在不足,在适用条件的设计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均须作出相应修正。对于前者,应首先将侵权的"故意"作为必要条件,继而再考虑"动机、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之严重性。至于后者,则应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的合并赔偿金范围限定为补偿性赔偿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在制度实施后还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确立有助于量化赔偿数额的法律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