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清著作权律》颁行前,晚清政府已有包括与外国列强签订的双边条约的版权规范,以及含有版权规范的全国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根据现存史料与研究文献,晚清各级政府部门设定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可分为"谕"、"咨"、"示"、"批答"或者"批"四种形式。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有不同的特点,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对《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和颁行,既有立法样本效应,又有奠基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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