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跃堂等(2008)研究表明股权制衡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抑制大股东行为有助于改善公司绩效。股权制衡起作用无疑是能够影响公司决策,通过鄂武商两大股东的投票和提案行为的分析,文章研究发现股东大会投票机制是有效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制衡股东能够成功抑制大股东侵权行为;但普通投票情况下制衡股东还是很难与大股东抗衡。今后中小股东还需不放弃拥有的投票权和提案权,才能引起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文章从股权制衡视角分析了鄂武商股东大会制度的有效性,为监管层制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