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业绩要求条款从TRIMs限于贸易有关向全面的TRIMs plus扩容的趋势,在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得到充分体现,并将在新一轮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推进和落实。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的发展不仅表现在缔约文本上禁止情形及其例外规定更多,而且表现在投资仲裁上相关案例的日渐增多,是国际经贸规则在平衡东道国利益和投资者保护上所做的新努力。然而,近期禁止业绩要求投资仲裁实践出现的条约解释不一致导致对该条款适用的困惑。我国没有接受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的传统,在面临美国谈判压力下,应对施加于服务的业绩要求保持谨慎,并注重对禁止业绩要求条款各项例外的作用评估。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