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开展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行政公益诉讼构造定位认识不清,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在维护公共利益与权利救济间摇摆,这与学界普遍认知的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范畴的认知存在内在张力。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环境下,若不能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与构造,则势必对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功能的实现造成排挤,无法形成均衡的诉讼整体。为确保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功能的纯化,应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研究。行政公益诉讼依照救济利益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行政公益诉讼与客观行政公益诉讼。前者以修复受损国家利益为价值导向,后者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标。不同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需在提起主体、第三人参与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等具体制度上匹配与之适应的各项具体诉讼要件。

  • 出版日期2023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