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意见的倾向性是基于对鉴定结果的负责而产生的表述方式,其反映的是鉴定结果与客观真实之间的符合盖然率。作为更加合理的表述方式,倾向性鉴定意见在鉴定实务中有着较高的出现频次。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官在对倾向性鉴定意见审查时却存在不同的误区。当前的审查误区存在明显的类型化特征,主要有直接采信或排除、证明责任分配不当、直接认定瑕疵证据三种类型。而加强可视化证明力判断,构建审查二分化体系以及清晰化适用相关证据规则是走出误区,改善倾向性鉴定意见审查现状,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