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普遍存在环境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盲目交叉的现象,把大量的非法学知识直接挪用和"嫁接"到环境法学中,使环境法学研究偏离法学主阵地,使环境法学丧失法学特性。在这种盲目交叉中,环境法学研究者只看到了其他学科相关知识的"环保"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学科与(环境)法学的区别,进而使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在不知不觉中进入误区。要想克服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盲目交叉,必须使环境法学研究的视角由功能主义转向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相结合,使环境法学回归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