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始终从本体论高度理解劳动与自由的关系,认为真正的非异化劳动可以实现人的有限自由,其内在的根据在于劳动内在的目的性。首先,他将自然的因果性转变为被设定的自由因果性;其次,他通过对劳动与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历史和现实的批判分析,表明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已经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最后,他认为通过劳动交换实现互利性正义的设想只是一种法权意义上的权利要求,它既没有质疑市民社会的生产前提,也没有认真对待个人的尊严。在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通过劳动不仅要真正实现互利性正义,还要实现对每个个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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