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做法是当今国际主流,然而我国自拥有知识产权制度以来,便始终处于面向"三审合一"模式的缓慢衍进之中。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随着《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施行虽有渐成之势,但是仍未能触及设立全国性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鉴于中美两国知识产权环境的相似性以及密切的贸易关系,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创设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了解围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而建立的美国诉讼体系,对解决我国所面临的"司法与行政双轨制""循环诉讼"以及知识产权法官选任等问题具有相当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