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用物主要起源于古罗马法,典型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中。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以往在我国的法律和法学界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蔡守秋教授首先提出我国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并在近几年对共用物制度做了详尽研究。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契机下,使共用物入物权编并对其进行宏观规定极具探析价值。共用物制度的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和法律需求;响应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号召;也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为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内容,弥补物权客体范围的缺陷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