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清水江中下游林业经济的兴盛须以稳定的社会为坚实基础,离不开乡村治理。在明清王朝加强军政管控以及社会失序的历史背景下,国家和民众通过制度来构建社会秩序。制度分正式与非正式两大类型,正式制度涉及严以治吏、木材贸易、婚俗改革以及契约,非正式制度涉及村规民约、“中人”调解和神判。在治理过程中,官民形成较好互动,在认知及实践层面分别表现为相互接受和利用,推动清水江中下游乡村社会的国家化进程以及内地一体化发展得以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