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算法因技术属性而被美国、欧盟认为是一种发明,但由于其强大的计算能力和逻辑不可知特性而难以被有效规制。对于人工智能算法这一新技术,承袭科技法学的研究思想,采用比较方法,结合创新披露理论与累积创新理论进行文本分析、理论证成与逻辑论证。研究发现:人工智能算法与技术特征结合能够成为一种专利客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与《专利审查指南》在应对人工智能算法时存在不足,应对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审查规则以及专利公开规则进行适当调适,以改善法律滞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