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是政府行政部门在行政决策中应当考虑环境因素的责任以及为其行政决策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政府环境责任的关键是责任主体问题。责任主体划分包括以环境保护部门为核心的单中心模式和政府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多中心模式。当前我国政府环境责任主体划分是单中心模式,仅包括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和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及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现状,现有的政府责任的责任主体不能涵盖作出影响环境或造成环境损害的行政决策的所有责任主体,应当以多中心主义模式划分政府环境责任的责任主体,将政府环境责任的责任主体细化到政府各行政决策部门,使其行政决策权与其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