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马法以其契约制度而闻名,近代民法以其法律行为制度而称著。但两者有着深厚的历史联系,法律行为是在罗马法契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方面,近代法学家抽象概括罗马契约制度,赋予法律行为制度现代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罗马法契约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和设权性特征也为法律行为制度所继承。两种制度都是当时私法体系的核心;都体现出对个人自由、私法自治的保护;都是商品经济和资本社会的产物:都为各自时代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