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主体是私营企业主和劳动者。党和政府确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的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及其一系列措施,为劳资合作创造了宽松的外部条件;企业主的政治态度、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经常遭受的"反倾销"和"民工荒"的压力,使其不得不接受劳资合作的现实;"强资本、弱劳工"的基本态势,使劳动者不堪忍受,渴望劳资合作的新型劳资关系。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这些变化,说明劳资合作的条件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