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电子送达普遍存在证明障碍的问题,且法院的硬件设施并不足以支撑电子送达的普及。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不符,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公告送达已和当今现代化社会的实际环境严重脱轨。实践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方式及渠道,阻碍了送达的顺利实施。未来需完善电子送达的规定,推广微信送达等电子送达方式,改变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和方式,拓宽承办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