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条将"广覆盖"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首要方针,从实践层面看,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大都正在逐步走向参保对象日益多样、逐步覆盖全体国民的趋势。这种"广覆盖"现象值得加以考查,并有着深远的法理意义,表现为社会保险法制的独立化,对自身纠纷解决体系的需求,以及社会法理念从"扶弱"向"安全"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