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终身保修协议是独立的无名合同,实践中过于简单的约定使其常表现为"条款待定的合同"。基于"鼓励交易"的精神应推定该类合同成立,并通过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终身"应为针对不同类型产品在质量合格正常使用情况下确定的一般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从产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保修"在没有约定为无偿的情况下应为有偿,除已约定仅收取维修所需零配件费用外,应按照当时进行此类维修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