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环境犯罪已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犯罪具有初始危害不明显、潜伏时间长等特点,而且犯罪主体多为单位。因此,对环境犯罪的惩罚也与一般刑罚不同。目前我国环境刑罚不完整,有必要对环境刑罚体系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