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已成为许多创新企业的关键必要设施,以大数据为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在我国还未引起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本文根据相关案例,分析了欧盟对大数据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及遇到的挑战,认为根源在于现行反垄断法与大数据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制度供需不匹配,需要制度补给并界定相关大数据市场,并对用户服务市场的竞争效应进行整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