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诱惑侦查这种技术侦查手段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潜存着侵犯公民人权与自由的巨大风险,有可能被滥用而陷无辜者于罪。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的规定不仅内容极少,而且存在不合理处。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深入研究也严重不足。德国、日本适用诱惑侦查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且学界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受德国、日本相关立法及理论启示,我国在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同时,还应授予被告人就犯意引诱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严格限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并从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进行规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