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我国现行农村征地生态价格补偿标准的缺失、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相关职能体系的缺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地区的生态利益,造成土地开发的经营更加粗放,导致各主体利益出现矛盾。应该通过引入农村征地生态价格补偿立法、构建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制定合理的区域化征地生态价格补偿标准、形成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多样化补偿方式等措施,实现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态补偿,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地地区的农村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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