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立法者能够控制的资源存在稀缺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得不对资源进行不同可能的选择与配置,因而,立法这一行为本身一定同时是经济行为,科学立法实际上就是对稀缺的资源进行有效和高效的法律配置。无论是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的效率,还是其他基本价值如人权、自由、正义与秩序的实现,一样要遵循效率价值,因此,效率应该成为科学立法的核心价值与必要尺度:无论是立法本身的效率,还是法促进的社会发展效率。有效高效的立法产品——即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一定要建立在立法者意图实现的纳什均衡之上,否则,立法目标便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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